荣华世家终身寿险
产品名称
荣华世家终身寿险
产品定位
荣华世家终身寿险是新华保险推出的一款覆盖终身、保障不断增长*,满足客户人身保障与风险规划需求的保险产品。
产品特色
终身保障 关爱人生
提供覆盖终身的确定保障利益,护佑生命。
保额确定 保障增长
18 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额不低于基本保险金额x(1+3.3%)(n-1)。(n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注:“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交费期满后”指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
定向给付 守护世家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被保险人可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明确受益顺序与份额。
保单贷款 缓解压力
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资金需要,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保单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保单贷款。
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注;产品定位与产品特色中的“保障不断增长”、“保障增长”对应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 180 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个别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在部分保单年度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具体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投保提示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71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最低保费: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犹豫期及退保: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费后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x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