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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个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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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个险产品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

一、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

产品简称:多倍保障A1

设计类型:普通型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5、10、15、20年交

投保年龄:18-55周岁,不同交费方式最高投保年龄如下:

交费方式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50

45

45

40

55

50

50

45

 

疾病种类:50种轻症,88种重疾,10种特定严重疾病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疾病保险金

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按照合同附表分为5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1)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附表中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下同)以附表所列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附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下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

①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本公司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3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3年恶性肿瘤等待期,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

②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款第(2)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或第(3)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三、责任免除

1.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葫芦岛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保监局批准,在葫芦岛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单位,协会秘书长陈景东为法人。是由全市商业保险企业遵循自愿、平等、公益、协商及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结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在葫芦岛市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4A级社会组织,近三年在全省保险协会系统评价中被评为“优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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